又一楼市新政:个人房贷款设“红线”,占比较高不超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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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部门”)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
具体公式是:
《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通知》表示,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健全我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那么,该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市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两部门”指出,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就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开展了广泛调研,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相关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分类分档、差别化过渡期、区域调节机制等多种机制安排。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要求其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对于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节奏相对平稳、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个别调降压力较大的银行,通过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总体而言,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专家解读】
对此,笔者联系深圳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个贷部门,均表示未收到相关通知,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而这在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看来,其实这跟三道红线是一样的。三道横线是针对企业施策,因房产企业不同制定不同的政策。而这次央行发布的通知,则是针对银行施策,对不同的银行,限定了不同的房地产贷款的融资空间。这是整个房地产贷款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对于房产贷款来讲,各个银行都有放贷的冲动,这就造成了资产安全由国家隐性担保,导致贷款过多和周期性波动的问题。
他指出,未来,国家要控制贷款流入房地产的规模,所以,对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政策。如果银行自峰比较稳健,不是一味的扩大房产贷款规模,系统性金融同风险比较小,就可以获得更高的规模;对于贷款扩张比较快的银行,房产贷款占银行总贷款的比重比较高,金融风险大,则压缩银行贷款空间。
他表示,对深圳居民购房的影响是,后续贷款会趋向于大银行、国有银行,主要是因为这些银的贷款空间更大一些,贷款利率也会低一点。中小银行由于贷款空间的压缩,贷款利率可能会高一点,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总体来讲,对老百姓购房的影响,未来大规模的申请优惠贷款的利率已经成为过去式。
他坦言,因为整个房地产贷款已经从过去的支持的态度转向了中庸,甚至是不支持的态度。国家经济发展不希望继续依赖房地产行业,这跟当年房改开始那会儿对房贷利率打折普遍的情况,已经完全不同。
【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32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
三、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具体分档及相应管理要求见附件),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模发展、房地产系统性金融风险表现等因素,适时调整适用机构覆盖范围、分档设置、管理要求和相关指标的统计口径。
四、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点,以本通知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辖区内适用于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确定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六、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制定业务调整过渡期内逐步达到管理要求的调整方案,明确向管理要求边际收敛的具体举措。适用于排名前列档和第二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适用于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
七、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定期监测、评估执行情况。
八、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符合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
九、业务调整过渡期结束后因客观原因未能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评估后认为合理的,可适当延长业务调整过渡期。
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额外资本要求、调整房地产资产风险权重等措施。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编辑:黄晓航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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