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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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建筑垃圾处理的通知
驻盈江各建筑企业,盈江县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之规定,为避免出现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二次污染,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垃圾必须运至盈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指定点进行倾倒,不得随意到处倾倒。特别是不能倾倒在路边,江、河、湖、渠、溪边等地方。
二是到垃圾处理场倾倒建筑垃圾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垃圾清运车辆必须加盖篷布,实行密闭清运,不得造成抛洒、遗漏。
四是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建筑垃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地点进行倾倒处置。
五是对违反通知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据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实行)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是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将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公布,自2007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第五十九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是对不服从管理的,一经查实,将追究个人及车辆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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