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实施!瑞丽市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全天24小时禁放烟花爆

搜狐焦点德宏站 2021-02-08 10: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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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瑞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已经2021年2月4日瑞丽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2月5日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瑞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空气等环境污染,切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瑞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已经2021年2月4日瑞丽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2月5日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瑞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空气等环境污染,切实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瑞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瑞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作如下修改:

一、将排名前列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修改为: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全天24小时禁止燃放。

二、将第二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排名前列款瑞丽市禁止燃放区域修改为:面积:105.66平方公里,北至瑞丽市帕当检查站;西至瑞丽市喊沙村;南至姐告全境,东至瑞丽市畹瑞大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瑞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规范名称作相应完善调整,重新公布。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9年9月23日瑞丽市人民政府公告〔2019〕12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5日《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瑞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修订)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空气等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结合瑞丽实际,决定划定瑞丽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全天24小时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瑞丽市禁止燃放区域

面积:105.66平方公里,北至瑞丽市帕当检查站;西至瑞丽市喊沙村;南至姐告全境,东至瑞丽市畹瑞大桥(详见瑞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二)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景区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

3.高速公路、隧道、桥梁、铁路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车站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4. 加油站、液化气工程站、油库、石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7.墓园、陵园、殡葬场所指定燃放区外;

8.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水库管理区;

9.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10.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危旧房、棚户区、砖木平房密集区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1.军事设施所在地;

12.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敏感区域。

以上所列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严格加强烟花爆竹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生产、储存以及燃放烟花爆竹。

(二)途经禁放区范围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需经公安部门许可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三)凡购买烟花爆竹的,实行烟花爆竹购买实名制,由市应急管理局督促经销单位(户)制定烟花爆竹销售登记台账,由经销单位(户)进行认真登记,并告知购买人禁放区域。

(四)烟花爆竹经销单位(户)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四、严格审批

(一)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和民族传统节日需要举办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必须提前二十天向公安部门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向社会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燃放。

(二)未达到行政审批的婚、丧、嫁、娶和店铺开张等活动,禁止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责任

(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查处禁放区内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二)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违规燃放等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市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放区域禁燃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损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五十九条等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瑞丽市公安局:110;瑞丽市应急管理局:0692-6665625;瑞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0692-4112319。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瑞丽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乡环境。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瑞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来源:掌上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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